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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配的一般做法是怎樣的,創業者是否會想到給未來新的合伙人預留股權?作為創業合伙人,你是否了解什么樣的股權結構才是合理的?本文將給你一些建議。
1、股權分配的一般做法 創業企業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首先要通過創業合伙人內部協商、獨立第三方、資本市場等方式給企業估值。
其次,創業企業的“老大”很重要。
一般而言,創業企業的CEO對公司有更多擔當和責任。
在前期,企業的發展往往與CEO的能力直接掛鉤,同時為了保障決策效率,CEO在創業項目中要盡量擁有多數股權,能夠有效控制新創企業。
再次,從資源互補、多方面綜合考量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往往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各有優勢,比如資金、資源、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和個人品牌等,需要綜合、動態地考量。
最后,特別注意動態平衡。
適時權衡各方面在各個階段的作用與貢獻,設計相應機制動態平衡、調整創始團隊的股權分配。
對于后續加入、中途加入的合伙人,要注意堅持“先戀愛再結婚”的原則,以便完成真正的了解和磨合。
要注意通過法律文件明確:a.聯合創始人的具體待遇,b.待遇相關條款生效的前提條件,c.待遇相關條款生效的時間(進行股份綁定安排、股權架構和股權分配動態性),d.聯合創始人退出的機制安排。
預留給新合伙人的股權往往非常必要。
不是所有團隊都能從剛開始的時候就很幸運地找到齊整合適的創業團隊,中間必然還會有各種各樣的聯合創始人需要引進。
對于在不同融資階段引進的聯合創始人,需要預留10-20%的股權。
隨著創業企業不斷成長,股權的價值越來越大,給出去容易,拿回來困難異常,因此提前預留極為必要。
在考慮股權這個蛋糕怎么切的時候,首先要照顧的是員工份額,留多少才能持續吸引后續的優秀人才加入?這個需要提前規劃。
奇虎360拿出40%作為股權激勵池。
當然,更為“徹底”而且巧妙的是我們耳熟能詳的華為。
目前任正非持股1.4%,員工持有公司98.6%的股權,可以享受股利分紅與股票增值所帶來的收益,但是不能行使表決權,不能出售、擁有股票,即所謂的虛擬股權制度(限制性股權)。
員工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相應的收益權(剩余索取權)并共同承擔企業經營風險而實現激勵相容,可以充分激發關鍵人力資本的潛力。
2、比較合理的股權結構 一般而言,比較合理的股權結構可能是,CEO持股50%-60%,聯合創始人加起來不超過30%,預留10%-20%的員工股權池。
Facebook股權結構:2位創始人的股權分配:不同合伙公司股權設計的關鍵詞: 3、創業合伙人股權分配的建議梯次明顯:在合伙人股權分配上要有一個明顯的梯次,即在避免均等的基礎上,實現梯次。
比如CEO老大、CTO是老二,然后依次各種“O”,按照21、13、8、5、3、2、1(斐波拉切數列,或稱為神奇數列)這種梯次分配。
動態評估:根據創業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不斷做評估,因為項目融資階段不一樣,企業的估值也是不一樣的,股權需要據此進行動態分配。
比如吸納一個聯合創始人、一個非常厲害的CTO,該給多少股份?能不能用錢來解決?種子期,10%-20%;天使輪,5%-10%;A輪,3%-5%;B輪,1-3%,或者期權。
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是創業企業治理最為重要的部分,是其他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的基礎。
不僅牽一發而動全身,而且影響極其深遠。
同樣,基于人性的基本面,合理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不僅要激發創業合伙人的企業家精神,凝結關鍵人力資本實現激勵相容,而且也要注意監督制衡機制的考量。
基于前文對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的討論,個人建議創業企業以斐波拉切數列(1, 1,2, 3, 5, 8, 13, 21, 34, 55,……,從第三個數開始,后一個數是前兩個數之和,而且越往后,相鄰兩個數的比值越接近黃金分割點)中的數字作為臨界值設定公司股權結構,同時注意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規定。
比如,未獲得外部融資的初創企業創始人持股55-67%,當然,如果最初創業合伙人比較多,創始人或者主要的創業合伙人持股比例建議為50-55%,另外,在企業剛剛創立時創始人持股比例,特別是控制權/投票權可以更高一些,比如67-89%;其他創業合伙人持股21-34%,為后續加入的合伙人以及核心員工預留13-21%的股權,可暫時由創始人代持并行使相關權利但不包括收益權,相關收益作為公司留存支持公司發展。
這樣,依照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規定,持股超過50%的創始人對公司一般經營事項具有決定權(簡單多數通過),但涉及公司重大事項(需要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必須取得更多的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特別是當其他合伙人聯合起來且持股超過33%時,可以否決創始人的提議)。
既有利于激發創始人企業家精神、發揮其經營管理才能、保障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效率,又有利于通過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凝聚其他創業合伙人和核心員工所擁有的關鍵人力資本,實現激勵相容并確保對擁有控制權的創始人進行必要且適度的監督制衡,提升公司戰略決策質量。
此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方面,企業創始人應該善待早期創業伙伴,盡早設計科學合理的股權架構,適時、適當地進行最初階段的股權分配。
另一方面,公司作為永續經營的實體,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不同成長階段對人力資本量與質的需求均不同。
比如,早期創業伙伴,特別是其中成長比較慢的個體,可能越來越不適應公司新的發展階段,對公司成長的邊際貢獻越來越低;同時,公司需要不斷引入新的合伙人或者核心員工,滿足公司發展對于關鍵人力資本的需求。
因此,創業企業股權架構和股權分配顯然不能一成不變,需要動態調整,嘗試逐步構建動態股權治理平臺(唐躍軍,2017)在創業企業內部引入市場機制促進合理競爭、實現重要利益相關者的激勵相容,降低代理問題的影響,既有效凝結關鍵利益相關者的戰略性資源與能力,又確保公司創始人或創業團隊的控制權,同時輔以相關公司治理機制進行合理制衡,進而讓創業企業獲得內生增長動力并逐步形成內生增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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