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詞典網 創業知識學習分享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七月流火,資管新規的落地如同隕石墜地般率先在股市發出巨響。
兩市大漲的背后是監管層對資管市場監管采取更加平穩、可操作性的態度。
7月20日,央行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同時銀保監會就《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新規發布,監管層在今年4月末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的基礎上對多項內容予以細化,消除了資管市場的不確定性,并在一些市場關注點上予以邊際放寬。
界面新聞對《通知》以及《辦法》中相對于資管新規的重大變化及重要事項進行整理并歸納如下:1. 起點降低:單只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5萬元降至1萬元《辦法》第三十條:商業銀行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單一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人民幣。
當前銀行理財產品最低起購點為5萬元。
以今年全國各行發行的產品為例,起點5萬元的銀行理財產品數量占比72%,理財產品以低門檻產品為主,由此可見產品門檻的下移對理財市場的影響。
投資門檻的降低從銀行主體的角度看,產品門檻降低有助于銀行擴大理財業務范圍,實現行業規模的增長,對后續的銀行理財產品轉型也起到支撐作用。
對于客戶而言,則是可選擇的產品方向更多,資金運用更加靈活。
與此同時,在答記者問中,監管層表明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在銀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面簽。
也就是說雖然產品門檻適度放寬,但仍在嚴格監管之下,控制風險仍是首要目標。
2. 明確非標監管:公募產品可投資非標,非標管理延續資管新規,增加集中度考核《通知》第一條: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 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根據銀監會8號文即未在銀行間和交易所交易的債權性資產。
自2013年監管層對理財投資非標進行限制后,銀行理財在非標方面的投資比例呈明顯下滑。
尤其是前三年連續下降,由2013年末的27.49%下降到2015年末的15.73%。
自2013年以來監管層從各渠道對非標投資予以限制,監管力度在數據中得到充分反映,故在《通知》落地前,市場對于非標業務的開展存在疑慮。
此次非標投資性質的明確,有助于相關業務順利重啟。
不過,《通知》中的三點監管要求在《辦法》中針對銀行理財的具體描述,同樣體現了邊際放寬的監管思路。
期限匹配:《辦法》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限額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二)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投資于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資本凈額的10%;(三)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也不得超過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
信息披露:《辦法》第六十二條(一):每筆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融資客戶、項目名稱、項目剩余期限、資產質量等風險狀況、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所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發生變更或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在5日內披露;其中,期限匹配條規中對非標資產的期限錯配風險監管延續了資管新規的監管方向。
在期限匹配的規則下,由于非標資產存續期普遍在一年以上,而從今年已發行的近8萬4千款產品來看,1年期以上的產品占比僅約為4%,加之發行長期限的理財產品普遍對投資者具有較低的吸引力,所以這一條便封死了大部分銀行理財非標投資。
其次是限額管理,其中《辦法》對非標資產規模總量限制與8號文相同,并額外添加了10%集中度管理的監管要求,對單一理財產品的非標風險集中度進行把控。
再次是信息披露,此次將此前模糊的信息披露方向落地到明確的項目上,從各維度透明化非標投資,對銀行內部核整構成考驗。
所以整體看下來,雖然非標投資得以落實,有助于緩解存量債務到期風險,但是各行將要面對的是更加明細的非標監管要求,銀行非標業務將處于系統性風險得以控制、但監管透明度升高的緊平衡狀態。
3. 投資范圍拓寬:公募理財產品投資范圍新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辦法》第八條:公募理財產品投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辦法》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投資于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
《辦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于信貸資產。
《辦法》第四十一條:(一)每只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二)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雖然《辦法》并沒有對公募理財產品投資股票做出相關規定,但這表明了未來監管對權益投資上或存在放松的可能。
其次,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中增添了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并增加了對公募基金投資單只產品以及產品總量維度下的集中度監管規定。
理財產品范圍加入公募基金意味著產品向凈值化轉化的趨勢,也預示著隨著投資者風險意識以及理財水平的提高,產品發展趨勢將更加多元化,投資者將擁有更多的產品選擇。
同時,《辦法》封死了銀行通過同業理財產品實現信貸資產出表的渠道,控制資金空轉風險的同時放寬了投資渠道,使銀行理財產品向打破保本剛兌轉化。
4. 老產品可投新資產《通知》第二條: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監管層對于銀行理財的平穩轉型予以支持,《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老產品可以投向新資產。
這項舉措不僅給老產品結構向新產品轉變留有時間余地,有助于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且由于投資范圍發生改變,新老產品間可以以老產品投向新資產的形態過渡。
其中,新資產到期日仍不得晚于整改到期日2020年底,這確保了老產品到整改期末不再存續。
5. 計量范圍延展:銀行半年以上定開產品和現金管理類產品實行攤余成本計量《通知》第三條:過渡期內,對于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余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于封閉期的1.5倍;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攤余成本法不同于公允價值計價,是一種將標的資產買入時溢折價分期攤銷的會計計量方式。
這種計量方式的優勢在于產品估值在存續期間可預期、估值平穩,但是對于具有活躍市場的標的而言,攤余成本法難以反映出標的資產的公允價值。
根據《通知》,攤余成本計量將應用于半年期以上的定開理財產品以及類貨基理財產品,相較資管新規在范圍上有所延展并更加明確。
資管新規此前僅對符合規定的封閉式理財產品進行描述,此次將現金管理類產品加入,與貨幣基金接軌,并對定開產品的計量條件予以明晰。
過渡期內市場計量模式的調整壓力減小,同時減輕了銀行負債端壓力。
6. 政策支持非標回表: 合理調整MPA考核有關參數,并通過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通知》第四條:對于通過各種措施確實難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合理調整有關參數,發揮其逆周期調節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產回表。
支持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回表需求的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通知》第五條:過渡期結束后,對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政策對各類非標回表安排了不同的路徑,首先,對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鼓勵銀行內部預先消化。
對于難以消化的部分則通過調整MPA有關參數以及補充資本的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產回表。
最后對于仍未得到處理的部分妥善安排。
三個層次的政策支持下無疑減輕了銀行非標回表壓力,化解表外風險的監管思路也更加明晰。
7. 自主整改:監管不對整改計劃設置硬性指標《通知》第六條:過渡期內,由金融機構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確定整改計劃,經金融監管部門確認后執行。
《辦法》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和內部職責分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經董事長簽批后,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的整改計劃自由度提升,并不是刻板的線性調整業務結構,而是可以基于各銀行的資產情況分別安排針對性的整改方案,以在2020年末完成整改為最終目標。
不過,整改方案也不能將問題完全往后放,整改方案仍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過審。
8. 結構性存款管理:保本類理財納入結構性存款進行規范化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已經發行的保證收益型和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應當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范管理。
《辦法》明確了保本類產品將歸口結構性存款管理,進入表內核算。
這便意味著保本類產品將被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產應計提資本和撥備。
對于結構性存款的規范化管理有利于資產風險把控,不過對銀行負債端會形成一定壓力。
9. 開放式理財產品明確可使用多元化流動性管理工具、需持有5%的高流動性資產《辦法》第四十三條:開放式理財產品應當持有不低于該理財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辦法》第四十七條: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約定,綜合運用設置贖回上限、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方式,作為壓力情景下開放式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
開放式理財符合監管發展方向,在過去的幾年中募集規模處于穩步增長的節奏中。
監管層對開放式理財的流動性管理愈加重視。
《辦法》顯示,開放式理財流動性管理工具在向公募基金靠攏,流動性的監管要求也得以明確。
嚴監管下可以更好地規避開放式理財產品出現資金流動性風險。
總結總的來說,《通知》及《辦法》延續了資管新規對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態度,打破剛兌、產品凈值化管理、限制非標投資、消除多重嵌套這些具體的監管方向沒有發生改變, 具體條款得以細化,下一步的業務發展有了更加明確的方向。
此前關于業務的不確定性消除,對市場情緒起到穩定作用。
另外,基于當前的經濟環境,央行態度由去杠桿調節為穩杠桿,理財新規的多項監管措施也反映了目標不變而節奏更加靈活,業務范圍上邊際放寬的同時通過多維度監管約束風險,輔助銀行理財市場向預定的目標發展。
下一篇:網店老板月賺超2萬 如何理財增值財富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孫中山誕辰150周年金銀紀念幣發行 孫中山紀念幣多少錢?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