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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申請人除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提出申請外,還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請行政許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應當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請書格式文本。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在提交材料的同時,提供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詳實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委托文件等。
申請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許可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是有關申請文件、證件的原件,申請文件簽字、蓋章應當真實、有效。
有限責任公司概念有限責任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的條件(一)股東為1個(含1個)以上50個(含50個)以下;股東的資格證明:股東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股東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復印件;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
特別提請注意:1、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關于禁止黨政機關辦企業和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脫鉤的有關規定。
除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屬于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以及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投資人外,其他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無論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無論其經費來源屬于何種性質一律不予登記注冊為投資人。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辦企業。
但屬于我市非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申請投資設立公司的,應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北京市社會團體投資設立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民社發[2005]392號)的規定,由市(區、縣)民政社團管理部門出具《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并提交《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后,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公司。
屬于國務院社會團體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單位申請投資設立企業的,應查驗該社會團體設立時的出資人性質,出資人為會員的可以投資登記注冊企業。
不能提供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性質材料的,應查驗該社會團體的章程,章程中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含會員提供的,可以投資登記注冊企業。
2、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它行業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3、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及聯營企業投資,也可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4、工會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后可以投資設立公司。
5、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6、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可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成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涉及以股權出資的情況,請您參看一次性告知單18-《如何辦理股權出資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前置許可項目的公司(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辦理設立登記時可采取分期繳付方式。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
公司的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1、《房屋所有權證》應載明“房屋用途”,未記載“房屋用途”的,還應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提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表》。
《通知書》、《備案表》中記載的建設單位與產權單位不一致的,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表》的,住所(經營場所)位于城鎮地區的,應提交區縣人民政府或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記載房屋權屬、房屋用途等內容,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住所(經營場所)位于農村地區的,應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記載房屋權屬、房屋用途等內容,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門管理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按以下規定提交證明文件:(1)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房屋用途、不屬于違法建設,同時應明確不在鐵路兩側100米范圍內。
(5)使用未來科技城內的房屋,以及經國務院、市政府批準建設的開發區(科技園區、保稅區)內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各園區管委會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以下特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使用武警部隊房地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武警部隊后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武警部隊房產承租人轉租房產的,新承租人應提交武警部隊后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給承租人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以及武警房屋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3)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5)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6)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頁中“產權人證明”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蓋章,并提交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復印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7)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將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文件:(1)將住宅樓內的居住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2)將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屬于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應提+交鄉、鎮政府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6、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
但出租的房屋屬于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并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托書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
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特別提請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問題。
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人員,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
請登錄北京市工商局網站.BAIC.gov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獲得有關信用信息。
受理審核時限申請辦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5個工作日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
(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性規定》執行)。
登記注冊咨詢方式如您想獲得有關登記注冊的信息,您可以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BAIC.gov)、閱讀一次性告知單或直接到注冊大廳咨詢窗口咨詢。
登記管轄市工商局登記管轄范圍:(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二)注冊資本5000萬元(不含)人民幣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已在市局登記、注冊資本減少到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公司;(四)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記注冊代理、舊機動車經紀、期貨經紀、投資基金、人才中介服務、征信、煤礦、小額貸款業務的公司;(五)汽車交易市場專營公司以及注冊資本(金)在5000萬元人民幣(不含)以上的其他類市場專營公司;(六)西客站地區、天安門地區、機動車交易市場、古玩城市場、潘家園舊貨市場內設立的公司。
區縣工商分局登記管轄范圍:(一)本轄區內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登記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二)原由分局登記的、增加注冊資本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有限責任公司;(三)本轄區內國家工商總局及市局授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收費標準(一)公司設立登記收取登記費的標準:按注冊資本的0.8‰收取;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開業登記收費最低款額為50元。
分公司設立登記收取登記費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費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收取變更登記費的標準:注冊資本未超過1000萬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
收取增加注冊資本注冊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增資最低收費為100元。
(四)補換執照正本收取費用50元。
(五)公司(分公司)備案登記,不收取登記費。
注冊成立有限公司程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準結果;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并到法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辦理資產評估手續及財產轉移手續);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第五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辦理名稱預先登記,請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5、股東資格證明;6、《指定(委托)書》;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8、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后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后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變更后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2、《指定(委托)書》;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4、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變更名稱:(1)《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辦理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登記請您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的相關內容);(2)股東會決議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
變更住所:股東會決議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
變更法定代表人:根據章程規定作出的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或董事會決議。
增加注冊資本:(1)股東會決議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2)以貨幣方式增資的,提交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3)以非貨幣方式增資的,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及法定驗資機構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進行驗證的報告。
提請注意:變更后的注冊資本中,貨幣部分不得低于總額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冊資本中應有不低于30%的貨幣。
注冊資本全額繳足后,公司申請增加注冊資本的,增加的注冊資本可按設立時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分期繳付,且變更登記時應繳納不低于增資部分20%的出資,其余部分可在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2年內繳足。
(投資類企業不超過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5年)。
注冊資本尚未繳足但按期繳付的,變更登記時應繳納不低于增資部分20%的出資,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規定繳納原有出資,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不得超過企業設立之日起2年(投資類企業不超過設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價計入的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稅后)轉增注冊資本的,須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股東以技術成果出資評估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的,評估機構應在評估報告中附上有關專家簽署的參考意見,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或相關科研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減少注冊資本:(1)股東會決議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2)公開發行的報紙減資公告報樣(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減資申請);(3)公司債務清償或者擔保情況的說明;(4)驗資報告。
變更實收資本:驗資報告(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并應在驗資報告中明確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驗證)。
股東以技術成果出資評估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的,評估機構應在評估報告中附上有關專家簽署的參考意見,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或相關科研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變更出資方式:(1)股東會決議;(2)非貨幣出資變更為貨幣出資方式的,提交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貨幣出資變更為非貨幣出資方式或非貨幣出資變更為其他非貨幣出資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及法定驗資機構對評估結果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進行驗證的報告。
提請注意:已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非貨幣出資不得變更出資方式。
變更出資時間:股東會決議。
股東轉讓股權:(1)股東會決議(股東之間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可不提交決議);(2)股權轉讓協議;(3)涉及本市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準文件;(4)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
變更經營范圍:(1)股東會決議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2)新增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變更股東名稱或姓名:(1)股東會決議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2)股東名稱或姓名變更的證明(法人股東名稱變更,由該股東的登記機關出具名稱變更證明;自然人股東姓名變更,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文件);(3)變更后的股東資格證明。
變更營業期限:股東會決議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
因增資或因跨登記管轄地遷移住所而變更登記管轄機關的:步驟1、申請人向遷入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變更材料,遷入地的登記機關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書》及《企業遷移通知書》;步驟2、企業將《企業遷移通知書》交到遷出地登記機關,遷出地登記機關向遷出企業出具《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遷出地檔案管理部門將登記檔案采用掛號郵遞方式郵至遷入地檔案管理部門;步驟3、遷入地登記機關以電話方式通知企業持《受理通知書》及《企業遷出核準通知書》領取新的《營業執照》(或辦理核駁手續)。
提請注意: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章程修改的應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前需先辦理許可文件變更的,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交變更后的許可文件。
(三)有限責任公司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2、《指定(委托)書》;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法院的解散裁定或破產裁定;4、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中應載明下列事項:(1)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2)各項稅款、職工工資已經結清;(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報紙上發布注銷公告(該報紙應為公開發行的報紙,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辦理注銷登記);5、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提請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因未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辦理注銷登記時,應一并辦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續,按照注銷登記提交文件、證件,并在《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原因注明“因未參加年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申請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四)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備案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2、《指定(委托)書》;3、根據不同的備案事項,還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證件:修改章程:(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股東會決議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3)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變更董事(含副董事長)、經理、監事:(1)填妥《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中的《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表;(2)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決定或董事會決議;(3)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已設立分公司的:(1)加蓋分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分公司名稱變更的:(1)加蓋分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分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3)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分公司已注銷的:(1)分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證明;(2)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公司清算組備案:(1)股東會決議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出的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定;(2)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提請注意: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五)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因執照丟失、損毀申請補發執照:1、《指定(委托)書》;2、全體股東簽署的情況說明;3、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執照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4、《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申請增發執照副本:1、《指定(委托)書》;2、《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3、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申請分公司登記注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應先辦理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手續,請參看《一次性告知單①--如何辦理名稱預先登記》的相關內容。
(一)分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書》;3、公司章程;4、加蓋公章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6、《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7、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二)分公司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登記申請表》、《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2、《指定(委托)書》;3、《營業執照》正、副本;4、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變更分公司名稱:(1)涉及公司名稱變更的,應提交公司名稱變更證明及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2)《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變更經營范圍:(1)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2)新增經營項目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請注意: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需先辦理許可文件變更的,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提交變更后的許可文件。
(三)分公司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2、《指定(委托)書》;3、《營業執照》正、副本。
因未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分公司辦理注銷登記時,應一并辦理解除負責人警示限制手續。
提交文件、證件如下: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原因注明“因未參加年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申請解除負責人×××的警示限制”;2、公司出具的對分公司債權、債務清理情況及稅款、職工工資完結情況的說明;3、《指定(委托)書》;4、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因執照丟失、損毀申請補發執照:1、《指定(委托)書》;2、負責人簽署的情況說明;3、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執照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4、《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
申請增發執照副本:1、《指定(委托)書》;2、《更換、增(減)、補營業證照申請表》;3、原《營業執照》副本。
特別提請注意: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托人。
如被委托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托)書》。
2、如果委托有資格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指派函》、《委托書》、代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及身份證明。
北京市各登記注冊部門單位 地址 郵政編碼市工商局 海淀區蘇州街36號 100080東城分局 東城區金寶街52號 100005西城分局 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275號 100035朝陽分局 朝陽區霄云路霄云里1號 100125海淀分局 海淀區倒座廟9號 100080豐臺分局 豐臺區菜戶營東街乙360號 100069石景山分局 石景山區實興大街64號 100041門頭溝分局 門頭溝區濱河路70號 102300房山分局 房山區良鄉西路22號 102488順義分局 順義區倉上街8號 101300通州分局 通州區永順鎮前上坡村—濱惠北二街(新華北街通惠河橋西100米) 101100大興分局 大興區黃村鎮市場路 102600密云分局 密云縣新南路49號 101500懷柔分局 懷柔區北大街14號 101400昌平分局 昌平區南大街31號 102200平谷分局 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101200延慶分局 延慶縣東外大街70號 102100燕山分局 房山區燕山崗南路東二巷3號 102500開發區分局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和街4號 100176天安門分局 東城區東交民巷44號 100006西客站分局 豐臺區蓮花池東路102號天蓮大廈三層 100055機場分局 首都機場口岸辦公樓 100621重要商品分局 朝陽區華威橋西 100021機動車分局 豐臺區菜戶營東街乙360號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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