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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入職前,劉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但劉璐一直在公司繼續工作。
半年多之后,公司卻提出與她解除勞動合同。
劉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公司則認為雖然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因種種原因未及時續簽,但公司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應視為雙方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不應支付雙倍工資及賠償金。
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對此,有教授向記者表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后的續簽問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有著重要影響。
雙方如有繼續合作意向時,應該自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便續簽勞動合同。
否則,用人單位面臨著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勞動者則面臨著被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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