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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涉及到財務問題,我們都需要開具相關憑證尤其是發票,作為財務事項發生的證明。
近期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的辦理流程進行了簡化。
那么,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自然人)出租不動產,到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需要提供的資料是否有變化?政策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涉及大量自然人納稅人的申報繳稅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在營改增后,地稅機關繼續辦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受理、計稅價格評估、稅款征收、稅收優惠備案、發票代開等有關事項。
因此,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代征稅款的地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8月31日發布《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取消了代開普通發票所需付款方相關書面確認證明等相關資料,但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
因此,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申請地稅局代開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所需資料,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五)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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