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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作為刑罰變更執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重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該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這次出臺的《規定》,主要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減刑、假釋的新規定。
要回應司法實踐的強烈呼聲,解決減刑、假釋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夏道虎還表示,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減刑、假釋的規定過于原則,實際操作問題目前主要靠司法解釋細化和明確。
制定出臺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共修改了條文17條,刪除程序性條文6條,新增條文20條,條文達42條。
新《規定》明確了減刑假釋的適用要求,也明確了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等規定。
此次修改還細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減刑、假釋的新規定。
其中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
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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