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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經濟在火爆增長的同時,其誠信危機也正日益凸顯。
據《2013年“電子商務企業誠信度調查”報告》披露,僅有不到六成的受訪者對于現有電子商務企業在售后環節的誠信度表示滿意;超過26%的消費者表示不滿。
9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如無意外,在經過1個月的公示期后,這部修改后的部門規章,將很快以前所未有的準度和力度,對藏身于微博等虛擬世界中的水軍、差評師和不法網商進行精確打擊,加強對消費者和正規網絡經營者的權益保護。
嚴禁雇用水軍等七種行為將雇用水軍和差評師的行為,明確列入被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為征求意見稿的最大亮點。
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明確: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網站的域名、名稱、標識等,造成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四)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虛構交易的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五)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六)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七)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此,曾參與該管理辦法修訂的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不正當競爭的監管,其實原來的一些法律也能夠涵蓋,但是針對性和操作性都不是很強,現在有了這個規定后,可以給大家一個更加明確的指引,哪些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樣在執法中就更明確。
此次修訂也是針對這些年日益突出的價格戰、業內競爭對手之間的惡意差評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對這三年來實施過程中環境的變化、出現的新問題作出的調整。
雇差評師或被最高罰3萬今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職業差評師”案作出一審判決,12名被告人均犯敲詐勒索罪,主犯楊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罰金5000元;其他從犯被判一年零兩個月至緩刑不等,此案在業內引起不小的轟動。
什么是差評師?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釋,就是靠給別人差評生活的人,是由淘寶網催生的新興“職業”。
網上開店,有好的口碑和信譽,會為店鋪帶來更高的點擊率和成交量。
一旦信譽被買家記污點,店鋪就可能名聲掃地賣不出貨去,差評師指的就是惡意買家。
就此,征求意見稿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網絡法研究所副所長朱巍告訴記者,雇用水軍來刷鉆、刷皇冠,提升自己信譽,或是來給競爭對手惡意差評,目前這兩種現象都特別普遍。
實際上,這兩種行為也都有法律規定。
前者雇用網絡水軍刷信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屬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范圍;后者刷惡評,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范圍。
“但在此之前,我國并沒有將其明確列入到具體的法律規定中。
”朱巍認為,這次工商總局率先對其作出明確規定,可以說把消費者的知情權落實到了具體實施中,是個非常重要的進步。
但在實際操作中,如何確保其可操作性是個問題。
比如說到水軍,誰是水軍?如何界定?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消協副會長劉俊海認為,一方面,監管者包括工商部門可以與各購物平臺信息數據庫對接,設立專門機構去做數據分析,對懷疑存在人為操縱問題的交易情況進行監控。
“如果不能增加人員編制,也可以考慮外包服務,把監測分析的工作外包給一些專業的教育研究機構。
另外,還要發揮消費者和競爭同行的積極性。
”對于網絡交易中的商品質量,劉俊海認為,第三方交易平臺對于廣大消費者應當負有信托義務。
換言之,第三方交易平臺是廣大消費者的受托人,有責任和義務為廣大消費者把好關,把假冒偽劣產品和失信商家擋在門外。
泄露消費者信息將被重罰征求意見稿的另一大看點,是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處罰力度,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涉及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此,受訪的多位專家均表示,上述條款與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配套。
據了解,目前已進入二讀階段的消法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增加了個人信息的界定和保護的內容。
專家認為,能夠趕在消法審議通過前,率先“吸收”這方面內容,也是工商執法機構的部門規章與消法的有效對接,能夠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劉俊海表示,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在網購中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方,因此對其處罰力度還要加大。
除了罰款以外,他建議應該跟市場準入掛鉤,比如侵犯個人隱私的,如果達到100人以上,就應當將其逐出電子商務領域,實行市場禁入。
另外,還可以考慮黑名單制度,把侵害消費者個人隱私的電商拉入黑名單,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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