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出手!中信證券、東莞證券被采取措施
分類: 最新資訊
創業詞典
編輯 : 創業知識
發布 : 05-11
閱讀 :145
中國基金報記者 南深5月10日,廣東證監局發布了兩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涉東莞證券和中信證券。兩家券商及相關人員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事由來看,東莞證券作為泉為科技的上市保薦機構,中信證券作為泉為科技的持續督導機構,均牽涉泉為科技在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貿易業務的財務造假。2023年11月,泉為科技曾公告,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公司2019年虛增業務收入5.57億元、營業成本5.52億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21.4%、23.36%;2020年半年度虛增業務收入3.44億元、營業成本3.4億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28.97%、30.33%。兩家券商同時吃到警示函經查,東莞證券作為廣東泉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廣東國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未對上市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交易真實性審慎核查;二是未按規定完整填報2019年度現場檢查報告。東莞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37號)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姚根發、楊娜作為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37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東莞證券及姚根發、楊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經查,中信證券作為泉為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客戶和供應商之間的關聯關系核查不充分;二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真實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核中未關注到運輸合同與船艙計量報告對應的船運公司存在明顯差異;四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核中未關注到銷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約定的裝貨港存在明顯異常。中信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70號)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凌鵬、浦瑞航作為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7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信證券及凌鵬、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泉為科技一年半虛增9億元收入泉為科技此前公告,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2023年8月23日收到處罰事先告知書,2023年11月3日正式處罰落地。監管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為科技原控股子公司國立供應鏈,開展以船運方式交易的二甲苯貿易業務,經柯永進等人介紹,與茂南鉆達、上海邦堯、中謙石化、茂名富達、上海創集、上海翼匡、深圳前海金鑫銀匯、珠海潤盛達等8家供應商簽訂二甲苯采購合同,開展38批次交易。采購合同簽訂當日,國立供應鏈與冠興石化(海南)、廣東鉆達、廣西黃河能源、廣西六祺投資、方宇石化(海南)等5家客戶簽訂二甲苯銷售合同,貨品、數量與對應采購合同完全一致,約定貨物由上述客戶自提。同日,國立供應鏈作為托運人,供應商作為付款方,與相關船運公司簽訂租船合同,采購和銷售的貨物運輸均由同一船運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上述供應商和客戶存在明顯異常關系,租船合同、運輸單據虛假,采購、銷售環節均無貨物實際交付航運運輸,購銷貨款存在資金循環情況。國立供應鏈開展上述業務時經營范圍不包括危險化學品,主動要求柯永進同時為供應商和客戶提供擔保,明知相關交易多個環節明顯異常,仍將上述業務按照內銷產品銷售業務模式全額確認營業收入,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泉為科技將上述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納入合并報表范圍,2019年度虛增業務收入5.57億元、營業成本5.52億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21.4%、23.36%。2020年半年度虛增業務收入3.44億元、營業成本3.4億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28.97%、30.33%。為此,泉為科技領到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的罰款”的處罰;時任實控人兼董事長邵鑒棠及李佩歡、黃喜、鐘宏標等高管也均領到了警告,并處以50萬至80萬元不等的罰款。編輯:艦長審核:許聞版權聲明《中國基金報》對本平臺所刊載的原創內容享有著作權,未經授權禁止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授權轉載合作聯系人:于先生(電話:0755-82468670)
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