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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

最實用的2016互聯網法規回顧 創業者不能忽略的法律知識

分類: 政策法律 創業詞典 編輯 : 創業知識 發布 :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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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國一共出臺并正式實施了十余部互聯網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站在2017年的開端,創新工場和你一同回顧過去的一年里,中國正式實施的互聯網行業相關的重要法律法規。

  2016年,中國一共出臺并正式實施了十余部互聯網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在此,我們選取了四部“重頭戲”《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和《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為您進行重點分析。

  本文將從最實用的角度告訴你,今年正式實施的互聯網行業新規有哪些“重中之重”,其中又有怎樣的要點和亮點等待我們去了解。

  初春——《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開頒  “自媒體”輕盈避開監管  相關規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頒布單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頒布時間:2016年2月4日  正式實施時間:2016年3月10日  2016年依舊是互聯網的盛世,手機、pad不離身的我們獲取信息的渠道仍然依托于互聯網媒介。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作為網絡出版服務行業的基礎大法,《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應運而生。

《規定》提出了幾項核心要求: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同時實行年度核驗制度。

  神奇的“網絡出版服務”和“網絡出版物”  《規定》中提到,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

  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網絡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另行制定。

  看到這里,你大概會覺得費解,基本上你從互聯網上看到聽到的任何作品都在網絡出版物的范圍中。

沒錯,我們可以姑且先這么理解,大部分通過互聯網向公眾發布、展示的作品,都在此列。

當然,立法者也表示有例外可循,后文會進行解釋。

  平臺如何手動申請《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根據《規定》的要求,申請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需要的申報材料看起來比較復雜,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絡出版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產品規劃、技術條件、設備配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和主要從業經歷及培訓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七)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服務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關于申請程序,我們借用了以下這張制作精良的《申請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流程圖》供你參考,是不是看了之后覺得頭有點疼?沒關系,好東西都來之不易,何況是《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這樣炙手可熱的行業執照呢。

  微博、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無需辦證  更為棘手的問題則是:自己開設的微博和公眾號是否在此列呢?  立法者表示,判定是否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主要看是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

從事的信息內容服務只要符合以上范圍,即可認為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但開設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所謂“自媒體”的個人或者機構,按照現行標準,屬于信息內容的創作者或生產者,而目前納入許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網絡平臺服務單位,即上述信息內容的提供者。

  也就是說,《規定》管理和約束的主要是提供網絡出版服務的平臺單位,屬于自媒體的個人和機構不在此列。

看到這里,正在運營自家自媒體的各位可以松一口氣了,這個鍋,由平臺服務單位來背。

  部分平臺申請《許可證》  需要8名以上具有資質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  對于申請《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單位,《規定》也提出了諸多要求,我們在此就不一一詳述,對于廣大互聯網行業的網絡平臺來講,以下的內容值得注意:除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外的其他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需要申請《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需要有適應網絡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對于這樣看起來有點苛刻的要求,給不少初創期的網絡平臺都帶來了挑戰。

對此,立法者是這么認為的,“……網絡出版服務的核心任務是思想、文化和知識的傳播,擔負著傳承文明、塑造靈魂、提升國民素質、滿足精神需求的責任使命……”。

綜上,如此高大上的終極使命,好像要求8名專業編輯出版人員也在情理之中。

所以,如果你的企業正好在申請《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那么也需要同時考慮,企業是否已經具備了8名以上符合要求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

  外資不能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規定》中明確了對外資的限制: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立法者表示,網絡出版服務同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出版一樣,屬于國家明確禁止外商投資從事的行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早已明確將“網絡出版服務”列入“禁止類項目”。

  對于外資在網絡出版服務方面的限制早已確定過,《規定》只是加以強調和確認,并不算新的規定。

當然,在和有外資性質的公司或者境外個人合作的時候,網絡出版服務平臺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相關的項目都是需要前往廣電總局報批的。

  盛夏——國內首部監管APP法規發布  用戶需實名注冊認證  相關規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頒布單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頒布時間:2016年6月28日  正式實施時間:2016年8月1日  作為我國第一部監管APP的法規,《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在千呼萬喚中出臺了。

雖然該規定非常簡明扼要,從頭到尾僅有十一條,但作為首部管理APP應用商店和APP提供者的法規,地位不容小覷。

工場系的大部分項目公司都已經開發了或正在開發自身的APP,作為APP的提供者,了解這部新法時不我待。

  監管對象為APP提供者和APP應用商店  本規定所監管的對象主要分為兩類: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APP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APP應用商店)。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務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所有者或運營者。

互聯網應用商店,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應用軟件瀏覽、搜索、下載或開發工具和產品發布服務的平臺。

《規定》明確區分了APP提供者和APP應用商店都有各自應遵循的義務。

  APP提供者的六大基本義務  《規定》提出,APP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六項義務”,如果是APP提供者,那么以下六項義務,還需要嚴格做到:  一、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  三、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四、依法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  五、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制作、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  六、記錄用戶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未經用戶同意,APP提供者不得調用手機權限  《規定》中的一大亮點是,針對目前有些軟件隨意讀取手機用戶的位置信息、通訊錄、短信息和通話記錄,甚至調取攝像頭、讀取用戶隱私信息等過度采集和濫用行為,《規定》要求,APP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

具體體現在要求APP提供者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APP提供者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APP應用商店須對APP進行審核  《規定》對APP應用商店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APP應用商店應當對APP提供者履行“四項管理責任”,他們分別是:  一、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二、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并向用戶呈現;  三、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應用程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APP應用商店提供者對違反規定的APP提供者,可以視情節采取警示、暫停發布、下架應用程序等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深秋——《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對互聯網廣告行業發展創新的積極回應  相關規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頒布時間:2016年7月8日  正式實施時間:2016年9月1日  在項目公司對公司自身或者產品進行PR時,其中主要的方式是發布廣告,而互聯網廣告的投放量也已經大大超越了傳統廣告的投放量。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可以說是與互聯網行業的發展是緊密相關的,工商總局花掉數年時間研究起草《辦法》,《辦法》在出臺前更是數易其稿,它既是對新《廣告法》的細化,也是對我國互聯網廣告行業發展的諸多創新的積極回應。

下面我們就來梳理一下《辦法》的幾個亮點:  “廣告”應有明確標注,并確保一鍵關閉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從2016年9月1日開始,發布的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必須顯著標明“廣告”兩字,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如不標注,則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同時,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屬于互聯網廣告  《辦法》另外一大亮點是,明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屬于互聯網廣告,與其他形式的互聯網廣告一起接受監管。

何為付費搜索廣告?我們在購物網站、搜索引擎或其他互聯網平臺搜索商品的時候,一般會出現兩類搜索結果,一類是付費搜索廣告顯示的結果,這類結果背后是付費的商家推廣,另一類是自然搜索結果,如不加以區分,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從而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

《辦法》規定,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應進行明顯區分。

這也是在令人痛心的“魏則西”事件之后,國家首次將付費搜索廣告納入互聯網廣告的范圍。

  微博、微信、朋友圈要謹慎發廣告  《辦法》規定,“互聯網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內容虛假、不真實,首先要追究廣告主的責任。

在如微博、微信、電商平臺等平臺上的用戶作為廣告主發布廣告時,應當遵守《辦法》的規定,當平臺在明知或者應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發布平臺發布違法廣告時,也應當予以制止。

我們在此善意的提醒各位讀者,不論是原創還是轉發,都應謹慎為之,不論是微博、微信,還是朋友圈,對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上發布的廣告,都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隆冬——直播元年,監管重拳出擊  互聯網主播不可再任性  相關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頒布單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頒布時間:2016年11月4日  正式實施時間:2016年12月1日  今年最火的是什么?80%的人會回答你,是直播。

2016年被稱為“網絡直播元年”,國內提供互聯網直播平臺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且數量還在增長。

五花八門的直播平臺,氣質各異的當紅主播,直播行業的確帶領我們進入了一個多彩的世界。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也在今年冬天發布,力圖重拳整治直播亂象。

那么,就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部與時俱進的法規。

  互聯網直播里的“實名制”和“黑名單”  《規定》定義,互聯網直播,是指基于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直播平臺服務的主體(直播平臺);規定所稱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包括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主播)和用戶。

  直播平臺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直播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主播進行基于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

直播平臺也應當對主播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違規的主播和用戶將被納入黑名單,禁止重新注冊賬號。

  直播新聞,平臺和主播需要“雙資質”  《規定》加強了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管理,即,直播平臺和主播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簡單來說,如果要直播新聞,直播平臺和主播均需要取得相關的資質,是為“雙資質”,此外,平臺還應該設立總編輯。

  對直播平臺的更高要求  直播平臺作為平臺方,承擔著對直播進行管理的主要責任,《規定》對其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

比如,直播平臺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平臺應當記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直播平臺應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平臺還應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

  遙相呼應的廣電總局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9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就早于國新辦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下發了《關于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要求,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直播間以個人網絡演藝形式開展直播業務,也不得利用網絡直播平臺(直播間)開辦新聞、綜藝、體育、訪談、評論等各類視聽節目。

未經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使用“電視臺”“廣播電臺”“電臺”“TV”等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

《通知》還對開展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的單位應具備的技術、人員、管理條件,直播節目內容,相關彈幕發布,直播活動中涉及的主持人、嘉賓、直播對象等作出了具體要求。

  有趣的是,截至目前,廣電總局只是在其官網上發了新聞,而未貼法規全文,至今也未發布正式的官方版本的法規,所以廣電總局的《通知》具體規定如何,將于何時生效,仍然是個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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