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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大發審委”履職以來,IPO從嚴審核一直是市場熱議的話題,在此背景下,證監會對IPO環節各個流程也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12月7日晚間,證監會發行部通過官網連發兩份監管問答文件,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預先披露、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審核過程中有關中止審查等事項的要求相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的說明。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是發行部進一步公開新股發審的關鍵舉措,對于發行人、中介機構以及市場參與各方而言,更加明晰了發審工作流程和時間把控,同時也是監管層透明公開化的重要舉措。
具體來看,在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審核過程中有關中止審查等事項的要求監管問答中,證監會對中國證監會書面反饋意見發出之后,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當何時回復,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當何時報送上會材料,發行人的申請受理后至通過發審會期間,發生何種情形時將中止審查以及發行人更換中介機構或中介機構簽字人員的,應當履行何種程序等問題進行了解答。
證監會發行部首次確認了中止審核的八種情形。
包括發行人、或者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因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等中介機構簽字人員因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發行人的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等中介機構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市場禁入、限制證券從業資格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
發行人發行其他證券品種導致審核程序沖突。
以及,發行人及保薦機構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理由正當且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其中,備受市場關注的發行人中止審查后如何申請恢復審查,恢復審查后是否影響排隊順序的問題,證監會表示,發行人中止審查事項消失后,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恢復審查申請,履行程序包括發行人、或者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已結案且不影響發行條件的,由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提交恢復審查申請等。
另外,恢復審查后,發行監管部門按照發行人申請的受理時間安排其審核順序。
此外,證監會還發布了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預先披露的監管問答。
對于保薦機構提交用于預先披露的材料是哪些時點以及初審會后發行監管部門、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還需履行哪些事項等問題進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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