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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記錄的,是我對電視廣告創作的一些思考。
為了避免理論帶來的索然無味,我盡量寫的沒有什么學術味,而把筆墨集中一些結論性的東西上。
希望專家們能從中受益,但是讀懂它的人卻不必非專家不可。
對于“規則”、“法則”、“模式”這類的詞匯,我向來是很謹慎的。
因為,對我們的營銷者來說,從來不是缺少規則,而是過多,過濫。
但我發現,大家津津樂道的,要么就是個人經驗主義的所謂規則,或是拿來主義的(西方營銷、廣告大師的最多)“畫瓢”規則,而鮮見來自國內市場實戰,經過科學實踐的營銷規則及方法。
當然,我們并不是簡單的說要放棄前輩、大師們的經驗之談,而應當使之適用于今天的形式。
但是,霍普金斯(Kopkins)、奧格威(Ogilvy)和R•雷斯(Reeves)(這里只列舉三位大師)的經驗之談畢竟已有40年至90年的歷史,離今天已很久遠。
從空間到時間,這其中已發生了滄桑巨變。
但是,有些東西并不會因為時間的轉移而改變。
比如說,無論是對70年前,或者是對最先鋒前衛的現代女性做廣告,她們都是喜歡你說她穿這件新衣服很漂亮,而比說這件新衣服含40%的化纖和60%的棉更有效。
這就是說,那些超越時限的,至今有限的營銷規則,是隨人類心理學而存在的,無需作者去“發明”,它們作為營銷傳播自然規律在一直不停地發揮作用。
本文只不過是將其明以注意罷了。
以此為前提,導出本文試圖解決的問題是:在當今中國新營銷環境下——如何把電視廣告做得更有效?其中應該遵循哪些創作規則? 從洞察消費者說起 在當今營銷界,洞察是一個被用濫和經常被誤用的詞語。
但是,所有有效的傳播,無論如何都來自于對消費者的洞察。
所以,在電視廣告創作之前,我們必須聊聊我們的消費者,以及了解他們對電視廣告的態度。
對于電視廣告及受眾,一項最新調查中發現,65%的受訪者說,他們努力的逃避電視廣告。
然而,同時還有53%的受訪者回答說電視廣告是他們購物的主要激勵來源。
從這個自相矛盾的調查結果,我們可以得到兩點啟示:一是消費者在對抗、排斥電視廣告;二是電視廣告目前為此還是最有效的廣告形式。
對于消費者排斥廣告,其實早在上世紀70年代,喬納森•邦德(JonathonBond)在《躲過雷達》一書中就指出“消費者就像蟑螂,我們向他們噴灑營銷殺蟲劑,這會在一段時間內起作用。
然后,不可避免的是,他們具有了免疫力和抗性。
” 不管營銷者高不高興,中國的消費者也已產生了營銷抗體,對廣告有了免疫力——他們使用手中的電視遙控器與他們不喜歡、空洞的廣告進行抗爭。
然而,對這樣一個非常明顯的現象,我在從業中發現,許多人對此還視而不見。
不然,就不會在我們的電視熒屏上經常見到那些避之如瘟疫的廣告了。
由此,導出第一條電視廣告規則是: 1、一定要娛樂 一定要讓消費群體喜歡看你的廣告。
否則,一切都是空談。
如何把電視廣告做得讓人喜歡看,關鍵在于要娛樂——快樂也好,悲情也罷,演示也可以。
電視要做得娛樂?對此,我相信會有很多人不引為然,并發出各種反對的聲音: “我們不是播放電視劇,我們是要推銷產品。
” “我們要推銷的產品(或服務)是一種嚴肅的東西,娛樂太膚淺了。
” “叫賣,像菜市場里一樣叫賣,才是真正推銷產品的法則。
” “……” 上述三種說法都是正確的。
但不應該從這里開始通謬誤:娛樂不是最終目的,廣告更不能提供沒有吸引力的信息。
為什么我們能經常聽到有人大罵:“某某電視廣告簡直是垃圾……”,并引起人們的群情激憤。
而看不到人們對一則報紙廣告、雜志廣告群起攻之?難道說這些廣告手段就比電視廣告更高明?或者是比電視廣告創作者水平更高了嗎? 實際情形不是這樣的。
人們會對電視廣告作出這么大的反應,本質的理由是:電視廣告是最受人喜歡的、滲透力最強的、占用人們時間最多的媒體。
人們對于電視廣告的期待除了娛樂,還是娛樂。
如果不符合這一要求,人們的悖然大怒也就不足為奇了。
“你無法向一個不聽你講話的人推銷”。
比爾•伯恩巴克(BillBembach)這樣的告誡他的創作人員。
而現實中我們的電視廣告創作者,在創意之前之后,都在忽略要讓目標消費群體喜歡看、愿意看這一規則。
電視廣告要娛樂,而不是刻板著臉孔教訓人。
但也不要從這里通往另一個極端:為娛樂而娛樂。
比如說,電視廣告里出現的男人只穿著內褲、系著腳鈴,穿著襪子,跳著節奏強勁的“恰恰”舞步。
其娛樂性可登峰造極!也許每個人都會駐足觀看。
但問題是這個風趣的場景與男人演示的純鮮牛奶有何關系? 反過來說,如果他那則廣告演示的不是純鮮牛奶,而是男人的襪子,他用強勁的“恰恰”舞證明,襪子貼身而結實。
這就是跟純娛樂、空洞的說教和毫無意義的廣告場面劃清了界限。
由此產生的廣告既咄咄逼人,又全力推銷,同時又有很高的娛樂性。
2、一定要有賣點——不要說找不到! 廣告必須向消費者“說一個主張(Proposition)”,必須讓消費者明白,購買廣告中的產品可以獲得什么具體的利益。
這不是一條什么新規則。
這個著名的“USP”理論在上個世紀50年代R•雷斯就提出了,我們把它翻譯成“說一個獨特的銷售主張”,簡稱之為“賣點”。
然而,時過境遷,在產品高度同質化(超過上百萬個品牌)的今天,究竟怎么樣才能找到R•雷斯所說的“競爭對手做不到或無法提供的銷售主張”? 在廣告界廝混很久的人一定有這樣的經歷:在一次頭腦風暴會上,當與會者拋出一個個閃光的主意,隨之了解到這些東西競爭對手其實都說過時。
于是乎就生出一種生不逢時,余生也晚的感慨。
難道說,隨著想似產品的不斷出現,就真的找不到賣點可說了嗎? 實質上,任何一個產品都有賣點可挖,除非營銷者自己深不入,或者跳不出。
這是后來我對一些優秀廣告關注后的看法。
比如為洗滌劑、啤酒、香煙、糖果這類高度同質化的產品做廣告,找賣點,如果不跳出對傳統行業認知、產品認知的慣性思維,總在老胡同里打轉,陷入山窮水盡是可想而知的。
與之相關兩個問題是:相似的產品就必須做相似的廣告?情形應該不是這樣的。
當果汁飲料說營養、說解渴的時候,農夫果園在電視廣告上別出心裁的喊出“喝前搖一搖”。
成功跳出思維慣圈,幾成國內營銷經典。
當國內的奶糖業——大白兔、喔喔、金絲猴等爭著在電視上說好吃、口味、營養時,M&M糖果的“只溶在口,不溶于手”的USP在全球賣紅了近半個世紀。
紹興黃酒在囿守于它的沉重歷史、濃厚口味之時,上海和酒(黃酒品牌)一舉打破口味,年齡的限制,一度開黃酒創新營銷之風氣。
這些例子屢見不鮮,它告訴我們一個規則,如果在傳統思維內產品找不到USP,就嘗試打破,跳出來找。
如果實在還是找不到有差異化的賣點,就采取下一招——重復競爭者說過的,或者就把平常之極的東西說的不平常。
關鍵是要把這個賣點說得比他說得更透徹、更到位、更大聲。
比如說,一種奶糖決定性價值是加入了天然蜂蜜的。
而別人已經把它用之于廣告,我們再用它做廣告是不是誤入歧途?不對,這不是誤入歧途,我們要做得是比別人把這個價值更有效的傳遞出去。
因此,廣告不能簡單地表現“牛奶里加入蜂蜜”了事,而也許應該表現一座深山里的蜂巢里發現我們的奶糖。
總之,你的電視廣告中必須有一個獨特的賣點,如果沒有,或者賣點不集中,不尖銳的話,消費者將不會為你的產品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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