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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想要在國內上市,需要滿足很多方面的要求。
不同的交易所的具體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本文列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和香港交易所,希望對大家尋求國內上市有所幫助。
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一、上海證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3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3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于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深圳證券深圳上市股票分別為第一類上市股票、第二類上市股票和第三類上市股票。
1、第一類上市股票的要求:(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就整體而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應在5年以上,并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面額應在5000萬元;(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平均收市價,應高于其票面價格的10%;(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近1年度納稅后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以上,無累積虧損;(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是稅前利潤與年度決算實發股本額的比率近3年年度均達到10%以上;二是近3年年度的稅前利潤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股本利潤率不低于5%;三是稅前利潤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兩項標準之一;(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準,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2000元至2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1500萬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2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于萬分之一。
2、第二類上市股票的要求:(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的實足營業記錄應在1年以上,并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發股本額應在2000萬元以上;(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的平均收市價,應高于其票面價格的10%;(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近1年度納稅后的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且無累積虧損;(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一是近2年度股本利潤率均達到10%以上;二是近2年度稅前利潤均達到400萬元以上,股本利潤率均不低于5%;三是稅前利潤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項標準之一;(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準,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1000~1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到500萬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25%以上;(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于萬分之零點五。
3、第三類上市股票的要求:(1)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發股本額應在500萬元以上;(2)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平均收市價應高于其票面價格的5%;(3)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近1年度納稅后每股有形資產凈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額,且無累積虧損;(4)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是近年度股本利潤率達10%以上;二是近年度稅前利潤達100萬元以上,近2年度股本利潤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稅前利潤一般應較其前1年度為高,未來近年度的稅前利潤預測值應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5)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準,其股權分布應符合下列條件:記名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500元至5萬元的股東的人數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額之和應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6)董事、監事和經理人持有股份的數額及其合計總額應符合交易所的規定;(7)董事、監事和經理人及實際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實發股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應將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規定的數額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機構保管,并承諾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憑證不得轉讓或抵押,且1年期限屆滿后,委托保管的股票應按交易所的規定領回。
三、創業板擬上創業板公司應該具備的條件:1、公司基本狀況要求:(1)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是創業板上市要求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有限創業板上市的意義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擬上創業板公司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創業板上市要求,創業板上市的意義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4)擬上創業板公司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2、公司內部財務狀況要求:(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2)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穩定;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不存在風險;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不存在客戶依賴。
)(3)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4)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四、香港交易香港交易所可以分為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兩個市場有不同的上市要求。
主板上市的要求: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于3名股東持有;(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面包銷。
以上是國內的一些交易所對公司上市的相關要求,了解更多公司上市的知識,敬請關注相關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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